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