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修剪、移植树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擅自砍伐树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因擅自修剪、移植、砍伐树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