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