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改变绿地用地使用性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所建建(构)筑物进行依法拆除,恢复原状,恢复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