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归还、恢复原状,并按照所占面积处每天每平方米20元罚款。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