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未进行简易绿化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