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时,应当将拟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树木分布情况书面告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树木的处置、保护意见。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落实对树木的处置、保护措施,并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