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的性质。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绿地性质的,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程序调整。经批准改变绿地性质造成绿地减少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城市规划区内补建同等面积的绿地,补建绿地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