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城市绿地的养护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