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七条有效鼓励对已建各类建(构)筑物采用屋顶绿化、墙面绿化、挡墙绿化、坡面绿化、护坡绿化、桥梁绿化等多种形式进行立体绿化。新建公共建筑及高架桥、人行天桥、大型市政设施和挡墙、棚架、边坡、围栏等具备立体绿化条件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立体绿化。立体绿化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建(构)筑物安全和公共安全。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