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责任区划分:

(一)市政道路、广场绿地、公共绿地等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代理单位负责,尚未移交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二)公路、铁路、水域及机场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绿地,由产权单位负责;

(四)生产经营企业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

(五)居住区绿地,由产权单位、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单位负责;

(六)其他绿地、零星树木以及养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绿地、树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养护管理单位。

养护管理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移交手续;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前,由原养护管理主体负责。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