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城市公共绿化工程和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居住区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居住区显著位置公布绿地平面图。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将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分别报送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