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四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管线工程时,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与绿化树木保持距离。供电、通信、供水、排水、燃气、市政等单位敷设各种管线和建设公用设施时,应当避让已有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和施工前应当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在项目建成后恢复绿化;无法恢复的应当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