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绿化工程建设应当按照规定清理绿化用地,土壤质量、覆土厚度应当与种植要求相适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种植行道树。行道树的种植,应当选择适宜的树种,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和行人通行的要求。

居住区内绿化布局,应当综合考虑居住环境与采光、通风、居住安全等要求。

室外公共停车场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配植庇荫乔(灌)木、绿化隔离带、铺设植草地坪,建设林荫停车场。

公园、绿化广场沿街部分,城镇主要道路两侧沿线单位,除有特殊规定外,应当实施开放式绿化。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