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审查时,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规划方案进行审查,绿化规划方案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方案。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报批、同时验收。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绿化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