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测评和评估等工作。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相关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