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民应当遵守文明行为规范,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公职人员、公众人物、窗口行业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