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禁止下列不文明交通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不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不避让;

(二)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依次排队行驶;

(三)机动车驾乘人员向车外抛撒物品;

(四)驾驶机动车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吸烟、违规鸣喇叭和使用灯光;

(五)机动车违反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

(六)机动车不按顺行、指示方向停放;

(七)驾驶非机动车未在规定车道行驶、共享单车车筐载人、逆向行驶或者未按照规定避让行人;

(八)非机动车未在规定区域停放;

(九)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从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行,不按照交通指示灯指示或者交警指挥通行,跨越道路隔离设施,在车道内兜售、发放物品等行为;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交通行为。

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