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禁止下列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行为:
(一)未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健身等活动中,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二)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没有控制音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三)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商业促销活动;
(四)12时至14时和20时至次日8时期间,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小区或者住宅楼内进行装饰装修作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五)22时至次日6时期间,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在医院、学校、科研单位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活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行为。
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