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修养,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公共礼仪,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举止得体,语言文明;
(二)遵守公共秩序,上下楼梯、乘用电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依次有序,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和怀抱婴儿等需要照顾的特殊乘客让座;
(三)绿色消费,厉行节约,文明用餐;
(四)守法诚信经营,明码标价;
(五)遵守家庭美德,互敬互爱,培育、传承和弘扬良好家风;
(六)尊敬和关爱老年人,关爱和帮扶残疾人等弱势群体;
(七)在文化娱乐场所和药品、成人用品等经营活动中遵守公序良俗,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八)文明使用共享交通工具,遵守共享交通工具服务协议约定,规范用车、有序停放;
(九)维护网络安全和秩序,自觉抵制网络谣言、网络暴力和不良信息;
(十)崇尚科学,破除迷信,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十一)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十二)节俭置办婚丧节庆事宜;
(十三)遵守村(居)民公约、业主公约、行业规范;
(十四)遵守文明行为的其他规范。
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