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气候资源特点、气候资源区划、评估和论证结果,规划气候资源保护重点,制定保护措施,合理规划产业布局、产业聚集区域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