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候资源区划、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因地制宜选择气候资源利用项目,为项目的立项、用地、基础设施建设等提供支持,促进气候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