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候资源区划、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因地制宜选择气候资源利用项目,为项目的立项、用地、基础设施建设等提供支持,促进气候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