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当根据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要求,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轻对气候环境的破坏,避免或者减轻热岛效应、风害、雷电灾害、光污染和气体污染。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