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服务的专业技术组织在编制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二)对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作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三)其他致使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失实的行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