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生态环境、发展改革、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机构或者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及其重点区域的气候承载力、气候资源可开发利用潜力进行评估。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