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候变化和极端气候事件的监测及其对水资源、生态环境和敏感行业的影响评估,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气候资源保护的建议。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