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生态修复、资源保护、节能减排、城乡绿化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森林、江河、湖泊、湿地、草地等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改善气候环境。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