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候资源区划组织编制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

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