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和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建设和维护。利用公共财政资金建设的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应当用于开展社会科学普及的宣传、展示、培训、研究和交流,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不得擅自改变用途。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将其场馆和设施向社会开放,用于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