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三章 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社会科学普及为名从事下列活动:(一)宣传反科学、伪科学的内容和邪教;(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宗教和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三)宣传极端宗教思想;(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五)散布包含性别、地域、民族、种族、宗教等歧视内容或者其他违背社会公德言论;(六)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钱财;(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