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社会科学普及为名从事下列活动:

(一)宣传反科学、伪科学的内容和邪教;

(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宗教和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宣传极端宗教思想;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五)散布包含性别、地域、民族、种族、宗教等歧视内容或者其他违背社会公德言论;

(六)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钱财;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