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三章 组织实施第十二条有效民族宗教、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民族团结、宗教事务、人口与健康、社会保障、基层政权建设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