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三章 组织实施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具体事务由社科联或者社会科学普及机构负责。社会科学普及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