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章 狱政管理/第六节 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第八十五条尚未生效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有期徒刑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没有再犯罪危险的,经本人书面承诺和亲属担保,监狱可以准其离监探亲。监狱应当根据情况合理设定罪犯离监探亲的次数和时间。监狱准许罪犯离监探亲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探亲地公安机关,罪犯应当及时向探亲地公安机关报到,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第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