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条
尚未生效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有期徒刑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没有再犯罪危险的,经本人书面承诺和亲属担保,监狱可以准其离监探亲。
监狱应当根据情况合理设定罪犯离监探亲的次数和时间。监狱准许罪犯离监探亲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探亲地公安机关,罪犯应当及时向探亲地公安机关报到,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监督。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
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有期徒刑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没有再犯罪危险的,经本人书面承诺和亲属担保,监狱可以准其离监探亲。
监狱应当根据情况合理设定罪犯离监探亲的次数和时间。监狱准许罪犯离监探亲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探亲地公安机关,罪犯应当及时向探亲地公安机关报到,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监督。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