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尚未生效

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

(一)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二)威胁、侮辱、袭击、殴打监狱人民警察或者其他人员的;

(三)欺压其他罪犯的;

(四)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六)在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劳动工具等劳动资料的;

(七)以自伤、自残、自杀、绝食等手段抗拒改造的;

(八)故意破坏监狱设备、设施的;

(九)传递、使用、私藏、制作违禁物品的;

(十)擅自超越警戒线或者离开规定区域的;

(十一)组织其他罪犯破坏监管秩序的;

(十二)有破坏监管秩序的其他行为的。

对罪犯实行禁闭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罪犯有本条列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