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条
尚未生效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一)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
(二)检举、揭发、阻止监狱内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抓捕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的;
(四)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的;
(五)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
(六)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劳动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七)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做出一定贡献的;
(八)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