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尚未生效

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认为判决、裁定、决定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延长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