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第二节 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第四十一条尚未生效监狱收到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后,需要转送其他机关处理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转递,不得扣压。监狱转递申诉、控告、检举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告知罪犯。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延长时间不超过五个工作日。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