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尚未生效监狱收到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后,需要转送其他机关处理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转递,不得扣压。
监狱转递申诉、控告、检举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告知罪犯。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延长时间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
监狱收到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后,需要转送其他机关处理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转递,不得扣压。
监狱转递申诉、控告、检举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告知罪犯。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延长时间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