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第二节 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第四十三条尚未生效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将罪犯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作为认定罪犯不服从管教、没有悔改表现的依据。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