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尚未生效

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由监狱处理的,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处理完毕;转送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处理的,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收到监狱转递的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监狱。

罪犯实名控告、检举的,处理机关还应当按照规定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罪犯。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