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第二节 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第三十九条尚未生效罪犯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申诉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到申诉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监狱和罪犯。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