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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十六条

有效

在境内举办的国际展览、国际会议等,其标识、标牌、宣传品等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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