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网络文艺节目、网络剧、网络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以及网络游戏等网络出版物用语用字;
(三)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四)招牌、广告用字;
(五)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六)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说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网络文艺节目、网络剧、网络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以及网络游戏等网络出版物用语用字;
(三)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四)招牌、广告用字;
(五)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六)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说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