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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编 绿色低碳发展/第二章 发展循环经济/第二节 清洁生产

第九百六十四条

有效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重点行业或者地区的清洁生产指南,指导实施清洁生产。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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