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编 总则/第五章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第二节 规划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第九十条有效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生态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生态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除外。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查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八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