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编 总则/第五章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第二节 规划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第九十一条有效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九十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