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编 生态保护/第五章 重要地理单元保护/第二节 长江、黄河、青藏高原等重要流域、区域第八百七十四条有效国家加强长江、黄河等重要流域源头、重点水域、湖泊、库区消落区、河口生态的保护与修复,保护良好生态功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八百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百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