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编 总则/第五章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八十三条有效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