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编 总则/第五章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八十二条有效本法所称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生态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国家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