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编 生态保护/第二章 生态系统保护/第五节 江河湖泊第七百五十二条有效国家科学实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栖息地修复、迁地保护、生态通道修复等措施,构建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并对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对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实行严格的保护和管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七百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