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编 生态保护/第二章 生态系统保护/第五节 江河湖泊第七百五十三条有效国家加大对重要江河湖泊生态保护的支持力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生态功能需要,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沿江河湖泊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治理与保护工程,整治黑臭水体,提高流域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七百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百五十四条